一、违建治理难点是怎样
1、加快建设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内地违法建设只有行政界定,缺乏违法建设法律界定、违法建设侵害解释等制度。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需制定专门法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英国的《城市规划法》、新加坡的《建筑控制法》、中国澳门的《澳门都市建筑总章程》都属于单行法,而中国香港形成了由“城市规划条例”、“建筑物条例”、“土地征用条例”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2、明晰违建治理责任主体
在我国内地,治理违法建设主要靠行政手段,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分工,各自行使查处权力。实际执法中,一个违法建设行为往往触犯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这就涉及了违法竞合问题。
违法竞合问题的处罚原则是从重处罚,也就是由处罚最重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但在实践中,查处部门不一定是处罚最重的。而根据行政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此时违法建设行为就逃脱了应得的严厉惩罚。
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关治理主体看,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前者如日韩的行政厅、德国的行政官署,后者如新加坡的建设局、中国香港的屋宇署、中国澳门的土地工务运输局等。
在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中,中国香港走在前列,屋宇署发布违法者信息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法院、警署保障治理工作的落实。
3、打破违法建设利益链条
我国违法建设存量巨大,主要是由于违法建设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即为获取房屋建筑面积,忽视安全、健康而进行违法建设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对不符合规划却无法拆除的违法建设、参与违法建设相关人员等情形的处理缺乏具体规范。在治理实践中,建设主体如果将罚款视为“花钱就可以搞违建”,必将形成变相鼓励、违建蔓延的后果。
除了罚款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亦有手段。在中国澳门,“为使工程合法化,所征税项为平常税款之3倍”,在新加坡,建筑主体可并处罚款和监禁,在中国香港,则更进一步,参与违法建设的承建商、工程师的责任也会被追究。
4、动员社会广泛监督参与
发挥社会合力的力量,动员公众参与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来,对于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建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政府效率有重要作用,宏观来说,公众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到政府行政过程中,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都有着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