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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原则是怎样的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2242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原则是怎样的

  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规定,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索赔金额归被保险人。

  二、原则实现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与适用范围

  其一,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其二,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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