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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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418人看过


 一、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被删除)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以非法行医有关的案情介绍

  被告人XX系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人,于1996年7月毕业于四川省巫山县技工学校卫生专业。2003年12月,被告人XX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各药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药店或者在患者家中开展输液等医疗业务。2009年11月17日,巫山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XX在药店为患者胡某进行静脉输液的医疗活动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6月2日,巫山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XX在为患者郑某某、李某某进行静脉输液的医疗活动时,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在被巫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以后,被告人XX仍继续为任某某等多名患者进行输液等非法医疗活动。

  法律分析: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XX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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