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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46人看过


一、四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医药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二次手术或其他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可以预先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以及二次手术或者其他治疗的费用,凭单据支付。

  (二)护理费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医生有医嘱需要护理的才可以主张护理费。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并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按照住院的时间以及休息的天数计算;如果需要评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四)营养费

  营养费需要医生有医嘱"加强营养"四个字的才可以主张这一项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七)交通费

  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凭单据支付。

  (八)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由于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所以四级医疗事故在赔偿时不考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二、四级医疗事故有哪些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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