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前两年还曾合伙开厂,现在二人却为了4万元借款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以一份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将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明确认定,依法驳回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手持李女士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称李女士曾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8月向其分别借款1万元和3万元,但至今未还,自己曾多次向李女士催收未果,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李女士归还借款4万元。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李女士称自己的确向王先生借过钱,但已经全部归还了。李女士说,她在还款时,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就没有收回借条,而且王先生对自己说过借条已让其妻撕毁,她从未想过王先生会拿着这两张借条到法院起诉。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到法院告她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她与王先生的合作关系在2008年10月结束后,法院曾判决王先生给付她5。2万元,这笔钱王先生一直未付,王先生就是为了不付这笔钱才这样做的。为了证明自己,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针对李女士的说法,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补充意见,称自己确实曾向李女士借过四笔款,分别在2006年借2万元、2007年夏天借4万元、2007年12月13日借1万元、2008年8月24日借3万元,共计10万元。前两笔借款已归还,相应借条已被原告撕毁,但本案所涉的4万元仍未归还,因此借条还在他这里。
法官———谈话录音具有证据效力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之间除上述借款往来之外,还有解除合伙协议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发生在前,合伙结算在后,但时间间隔不长,在互负债务情况下,双方结算时不考虑之前的借款而仅结算合伙债务,不符常理。此外,录音资料还显示,王先生在李女士反复追问“我还了没?”“那我还欠你钱吗?”后,回答“你真的还了”、“我没说你欠我钱”。录音资料中的其他内容也反映出李女士在返还王先生借款4万元后,未当场收回借条,王先生向李女士承诺借条嗣后由其妻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