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律师: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355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

  (一)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1、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