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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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机构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1554人看过


一、医疗鉴定机构有哪些?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不服医疗鉴定结果怎么办?

  1、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对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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