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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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医疗事故律师: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363人看过


一、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患者到医院就医就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民事法律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医院方享有收取医治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有符合医疗规范为患者进行医治服务的义务。医院方出现医疗事故,显然属违背其义务的行为,并是过失的行为。

  其次,医疗事故侵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肥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不属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属卫生行政部门如佑确认医疗事故及其分类、等级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该规范中虽然也规定因医疗事故应医疗单位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资助性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并不属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只是在作行政处理中所涉及到的一个有关问题即只具有一种抚慰性质,是对受害方象征性的给付,仍属行政性责任规范。

  因此,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及其范围,只能适用民事实体法规范,而不应适用行政性的责任规范。民事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实际损失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损失多少应赔偿多少。

  在特殊问题上,也有实行“限额赔偿”原则的。但“限额赔偿”仍属民事赔偿性质,属民法规范所规定。而医疗事故上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不属民法上的“限额赔偿”,它不能和“限额赔偿”等同。

  3、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并不排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的适用。但它们的和适用,是用来认定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是否符合该程序规定的要求的,而不是用来确认医疗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范围的。

  二、哪些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等,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这样的人身损害的情形。

  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除了本案患者的人身损害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外,下列情形也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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