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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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所有的工作都需要约定的吗?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342人看过

 一、哪些工作不能约定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是所有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都需要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约定可以适用一般的劳动内容,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1、完成工作任务无劳动期限的要求,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内容是不确定的,只要完成了指定的劳动目标,即可结束劳动关系或者是以计件为形式的劳动用工,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2、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约定,相关的劳动法的规定最低的固定劳动期限是要三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的劳动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类似与临时工或者是兼职形式的短期的用工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钟点工或者是兼职临时性用工等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4、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只能约定试用期,还需要约定正式的劳动期限包括试用期在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合同的试用期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且没有试用期的约定。

  二、试用期的时间能约定多长?

  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其他的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且还要根据固定的劳动期限的年限来约定,劳动期限超过三个月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规定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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