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规定。
【本条解释】
本条规定经理为任设机构,法条中用的是“可以”,就是说,可以设也可以不设经理。设经理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主要是决策性的,而经理责任具体管理事项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董事会交给的任务,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不同公司的经理的实际权限并不完全相同,为了使公司能有效率地持续运营,公司法从公司运营的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经理机关的一般职权范围,予以指导性规定。由于经理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关,因此起职权往往和日常的经营管理有关,依据本条规定,经理的职权包括: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事实董事会决议。
2.组织事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反方案。董事会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股东会决议后,由经理负责实施。
3.拟定公司内部经营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由权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具体方案由经理根据业务需要拟定,报董事会通过。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