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外大多数国家早已把自然人纳入到破产主体范围之中。随着现代经济的整体化、规模化、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在WTO背景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态下,早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而,突破现行破产法狭隘的主体适用范围,制定一部新的囊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破产法势在必行。[1]国新《破产法》草案中已出现了自然人破产的条款,这表明个人破产即将在中国成为事实。因此,在我国采用个人破产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同国际私法接轨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法的公平价值理念和完善个人信用机制的需求,其对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