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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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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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473人看过


一、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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