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电子合同订立原则
1、保密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必须严格保守合同内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缔约人准许,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隔离原则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
3、安全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电子合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
三、电子合同特点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设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协议.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