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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有效的情形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人看过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有效的情形

  二、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有效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怎样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1、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

  2、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

  3、是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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