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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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与重大立功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59人看过


 一、立功与重大立功有什么区别

  这个区别取决于是否是“重大”的犯罪、案件、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而这4个“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呢?标准有两个:

  其一是在省级以上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二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的案犯、案件等。

  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宽大的幅度不同:

  (一)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键是在同时具备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宽大力度的差别更为明显。

  (二)如果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按法律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宽大的力度有天壤之别。所以说,是不是重大立功,在这一点上也就是在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要注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二、共同犯罪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法释[1998]8号)。

  、不认定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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