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实例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刘某勇是原告刘某才、林某春婚生子、被告史某兰之夫、被告刘某志之父。2005年6月28日,刘某勇驾驶川ACR37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驶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到22组之间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由陈某华驾驶的川F31757普通货车相碰,刘某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际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某志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某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某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经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与陈某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富赔偿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损失4万元。
2007年10月16日,经有关部门解决,因刘某勇死亡,**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工伤死亡补助金2.1万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
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共获得赔偿款61120元。后,原告刘某才、林某春、被告史某兰、刘某志为上述款项各自应得的份额发生纠纷。
法院另查明,原告刘某才、林某春除刘某勇外,还有一子刘某希,原告刘某才、林某春曾与刘某勇、刘某希达成赡养协议,由刘某勇赡养刘某才,刘某希赡养林某春。
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才、林某春和被告史某兰、刘某志因刘某勇死亡共同获得赔偿款61120元,其中,10827.30元属于原告林某春所有,18975.90元属于原告刘某才所有,14592.90元属于被告史某兰所有,16723.90元属于被告刘某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