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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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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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业医师资格发生事故谁来付责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334人看过


 相关法律法规:

  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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