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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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67人看过


 医疗责任事故构成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 上述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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