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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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那些事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3人看过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时会根据劳动者的情况选择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但仍需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二、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及风险

   用人单位如欲与劳动者先行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则在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程序及风险

1、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劳动者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如欲调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则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调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调整薪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如降职、降薪、调整劳动者至其不掌握技能的工作岗位或调整至工作环境明显恶劣的工作岗位均有可能被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调整工作岗位是否视为降低约定条件会综合考虑薪资、劳动者应聘时的工作意向、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调整后岗位的工作强度、调整后岗位的工作环境等综合判断,不仅以薪资的降低作为唯一标准。故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确定调整劳动合同条件的内容。

  2、劳动者接受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如劳动者接受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则应当要求劳动者予以书面认可回复,并按照约定的条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接受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予认可,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予以明确的书面回复。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不予认可调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书面回复后,则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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