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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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如何处理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58人看过


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不能认定为彩礼。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2011年2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第二部分婚烟家庭纠纷中的第三类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烟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对物而产生的纠纷。2004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恋爱期间的花费不同意彩礼,支付彩礼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结婚,所以对于彩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这里的条件就是缔结婚姻。而恋爱是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到分手或到结婚期间的状态,并没有任何规定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但是从风俗习惯上来讲,通常都会互赠一些物品,或花费一些钱款,但是这些都是自愿的。

【恋爱期间的花费定性】

恋爱期间的花费要求返还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直接以这个理由起诉,法院会予以驳回。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却需要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购买房屋,购买车辆,大额转账,购买大额奢侈品等。

对于这样的行为,已经超过一般恋爱的要求,要确定购买的目的,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有附带的条件,是否存在一方欺骗的情况。

这里存在一些事实的认定,更存在证据的收集,予以确定恋爱期间的状态,如果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对方为自己购买大额财产,而又以自己设计好的理由要求分手,拒不退还大额财产,可以认定对方存在恶意和过错,应当按照不当得利或附条件赠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需要针对不同案件,确定收集的不同内容。

【骗婚】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男性骗婚,同性恋骗婚,有身体不宜结婚的情况骗婚,有感情史混乱故意和多名异性交往为钱财骗婚。等。

女性骗婚,核心是图财,无论手段是什么,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钱。

骗婚的刑事处罚:

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据数额与情节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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