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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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533人看过


一、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法院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如违建租赁合同的无效即是此种无效。

 

所谓自始无效,即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法院判决,合同都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即合同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所谓确定无效,即无效的合同不能修复转化成有效合同。一个无效的合同,通俗讲即不存在,什么都没有。

 

合同无效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不受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意志的控制。一个无效的合同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也是不能解除的,而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从程序法的角度看,也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裁判并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告”法院就必须“不理”。当事人可以放弃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当事人无权改变一个无效合同的效力(这也是合同无效为确定无效的效力体现)。也就是说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不违反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合同纠纷中,法院在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前必须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否则就会出现当事人利用法院“洗白”无效合同的荒唐现象。

 

另外,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法院有权在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做出裁判。

 

综上,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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