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层住宅的建房合同,国家并未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不具备建设工程分离出来的最初目的即国家行政干预性,因此农村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建房合同应当定性为一般承揽合同。而对于农村的高层房屋建设,尽管《建筑法》明确了对农村低层住宅不适用,但并未排除农村高层住宅,因此对于农村高层住宅仍然需要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衡量合同的效力、承包人的资质等,这也是2004年《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中仅对低层住宅作出了指导要求的最直接原因。
农村低层住宅建设属于一般承揽合同,对资质亦无强制性要求,因此在承担责任时适用解释第十条中定作人的选任过失责任,如果房主对于承包人或雇员不具有选任、指示等过失,则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如果具备相应的选任过失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过错责任。
实践中判定房主是否系选任过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安全防护。即房主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就房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的防护措施进行审查。
房主的指示过失。例如房主对雇员作业是否存在指示过失,因当前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房主绝大部分不会脱离施工现场,而是在现场进行监管、巡视,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大部分房主会对雇员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作出一定的指示,如果因房主对雇员的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亦应认定为房主的过失。
定作过失。即房主的定作工作本身就存在缺陷,即定作事项、事务或项目自身的性质处于法律禁止或限制建造状态。比如房主要求搭建的本身就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等。
此外,对于农村房屋建设中的高层住宅建设,因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其与其他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雇员受害责任一样,都是由房主作为发包人对雇员的受害连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