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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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按套销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不符可以要求卖家赔偿违约金吗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44人看过

魏某向李某购买房屋一套,约定建筑面积68平方米,按套出售并计价并办理了过户。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载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比合同上的面积少了3平方米。魏某认为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能赢吗?

律师解答:

不能。本案对于面积误差的价款不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套(单元)计算,并未约定房屋单价,该约定的交易方式和计价办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既然已经明确约定按套计价,则抛开该约定内容单独针对面积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按套计价,并排除了双方在房屋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按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对房屋价款进行结算的途径,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减少面积的差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行为,也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按套计价,因此,判断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将实际交付房屋与合同所附房屋的平面图进行比较,确定套型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相关尺寸是否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相关尺寸的误差范围,房屋的实际尺寸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图标注的尺寸基本上出入不大,说明该面积误差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合同中有关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因此,买受人要求返还因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之误差部分房价款的主张,因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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