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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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877人看过


 担保人是债权债务中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做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代其偿还的保证人。从这里角度来理解,我们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不能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就生效的,必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该担保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可以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很明显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如果是未知情况下成为了贷款担保人,那么该份担保对未知的担保人是不发生作用的,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彭先生在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不仅在自己未知情况下成为了一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还上了银行的不良信用名单,这对彭先生来说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对于彭先生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担保合同并非彭先生本人的签字,系他人冒名所签,且彭先生本人并未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签字是无效行为,该担保合同对彭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划分:

  1、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

  在银行贷款过的人知道,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仔细审查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而彭先生的案件中,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彭先生本人,银行也并未审查是否是彭先生本人签字,对于因银行自身失误给彭先生造成的影响,银行应承担起消除彭先生不良信用的记录,承担因此给彭先生带来的一些损失。

  2、不影响主借款合同的生效。

  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都是作为借款合同的附随合同或条款而存在的,在彭先生的案例中,虽然彭先生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担保合同的主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彭先生是不发生效力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依然有偿还债权人借款的义务,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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