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二、非工伤医疗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何规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三、非工伤医疗期待遇如何
1、病假工资: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时,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