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国外的证明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二)申请人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未婚夫妻的证明;
(三)提交国外人员出具前往国机构公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四)有效入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同时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按照上述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境外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有效,但不得违背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所规定的婚姻缔结地是指婚姻成立之地,可以是登记地,也可以是婚姻举办地,因为各国法律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缔结地就是指婚姻登记地。
算,已经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人士,回国是不允许为离婚的状态下,再次登记结婚,如隐瞒国外的婚姻事实,在国内再次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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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领取结婚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