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补偿标准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597人看过


一、租赁补偿标准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添置物品的补偿

  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二、房屋拆迁补偿对象有哪些

  根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指在拆迁中因房屋拆迁而使房屋利益受到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注意,拆迁人对被拆迁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的形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由已占有房屋的小红承租。对于小兰,小兰可以向业主和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