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分析,如未到达法定婚龄,可因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而填补先前结婚要件的欠缺。而重婚行为的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有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另外缔结婚姻,即使在先的婚姻在重婚后解除,其重婚也明显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基本精神。只要在法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另行缔结婚姻,无论之后法定婚姻是否解除,均不存在确认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应当认定重婚为无效婚姻。
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而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婚外第三人另外缔结了婚姻,之后男女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男方与婚外第三人在男女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虽在重婚行为发生后,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男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系在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存续期间确定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即不存在确认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无论重婚时在先的婚姻是否解除,均应当确认男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考虑到婚姻行为的私权性、稳定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国家在监督干预的同时,也从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的情况,又规定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导致无效是法律逻辑的自然延伸,如果无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条件一旦被补足,则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请求权人不能再提起无效婚姻的请求,这是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目的相一致的,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婚姻的事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但该司法解释没有区分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具体情况,这就意味着近亲婚、重婚同样存在转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