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男)和李某(女,卖淫者)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女方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张某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问题】
案例中转发朋友圈集赞免费体验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讨论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财物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财物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从上述释义,我们可以给卖淫嫖娼一个简洁清晰的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称性交易或性买卖。
有观点指出,这是非典型性卖淫嫖娼,原因是点赞是也是一种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
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普通开房事例,算不得卖淫嫖娼。郑某的转发朋友圈集点赞只是一种向女方李某的求爱行动(集赞达到68个是李某设定的表示爱意程度的标准),此种行为类同于男女朋友一起吃饭后开房,不能吧吃饭的费用当成嫖资一样,并不能把所有的支付费用或类似支付费用都理解为交易。这一观点颇受男同胞们支持,那点心思,你懂的,况且也的确没有支付金钱嫖资,并未违返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