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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客招嫖怎么认定?拉客招嫖如何处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行政复议 |25932人看过


拉客招嫖,既要有“拉客”行为,即主动拉拢、引诱、纠缠的行为,也要有“招嫖”行为,即意图卖淫的行为。拉客招嫖只需有在公共场所“拉客”和“招嫖”行为即可构成,不必实施事实上的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

  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拉客招嫖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拉拢、引诱,与他人谈价表达卖淫目的未果

  2.违法程度一般:两次违法;拉拢、引诱,已谈妥,表达卖淫目的,但尚未实施

  3.违法程度严重:多次违法;拉拢、引诱,已谈妥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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