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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803人看过


 一、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二是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追缴财产的条件,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无效的根据

  一是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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