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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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810人看过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应以应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实际取得财物未未遂。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举例:张三以赵四的犯罪行为威胁赵四支付5万元,赵四只支付张三1万元。那么其中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而剩下的4万元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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