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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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468人看过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侵权事实的认定,二是损害赔偿的确定。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我国相关的规定比较完善,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步摸索出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程序和手段,侵权事实的认定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立法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损害赔偿问题解决不好,有时就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起到吓阻侵权,保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环境的作用。笔者总结几年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体会和心得,试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下粗浅的研究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首要的前提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该问题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统一,主要争论在于损害赔偿是应当坚持补偿性赔偿原则还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补偿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填补侵权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或所失利益为限。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或阻吓严重或恶意的侵权人或阻吓未来其他具有相似行为的侵权人而进行的损害赔偿,是一种给付权利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种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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