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纪念币普制币(以下简称普制币)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普制币,适用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普制币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制币,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采用通用工艺生产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四条 普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 普制币采取逐步市场化方式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承销团参加投标,中标承销团负责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第二章 发行招标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普制币发行计划,通过召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装帧人民币的企业(以下简称钱币经销商)等参加的普制币发行数量咨询会等方式,在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分为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发布普制币发行招标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主题、面额、计划发行数量(包括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组建承销团。承销团由1家主承销商、不少于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和不少于1家钱币经销商成员组成。钱币经销商只参与普制币装帧销售,不得参与预约兑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钱币经销商1年内只能加入1个承销团,次年可调换。
第十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