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第三人合同履行的原则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66人看过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这种合同往往是基于债权人方面的各种原因,所以,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而生效力。

  (3)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向第三人履行之要件,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一是约定人与受约人间须有有效契约之成立。契约之成立要件,应依法律行为及债权契约通则定之。约定人与受约人间有效契约之成立,为第三人权利成立之绝对要件。二是须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标的。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