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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面部轻伤二级赔偿多少?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600人看过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面部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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