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章灵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评估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