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查出被告公司解散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未结案件当进入破产程序后,原诉讼程序(包括未执行案件)中止(这里所说的是进入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且是依法进行的),但你将取得优先受尝权利。民事诉讼中未结案件当进入破产程序后,原诉讼程序(包括未执行案件)中止(这里所说的是进入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且是依法进行的),但你将取得优先受尝权利。

二,诉讼中被告公司解散的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其经人介绍出售给被告某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一汽车杨木,价值31480元人民币,被告仅付26400元,尚欠50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杨木款50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杨木款508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木材款508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另查明:该木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未依法清算。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木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裁定:一、撤销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的起诉。
诉讼期间被告公司解散应当如何处理: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而本案中的被告木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经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李某现仍起诉该木业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货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故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