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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何建议?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47人看过



  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双方提前约定劳动合同在哪些条件下可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只能出现法定情形才能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劳动合同当事人有着独立自由的意见表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条件,也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那么律师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何建议呢?一起来看看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法律顾问怎么说的吧: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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