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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68人看过


  自然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非自然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将不能约定的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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