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写应诉答辩状
答辩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129号区
代理人:李*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XX8组,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XX9组,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XX和黄XX二人违背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2、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