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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新婚”引发官司 男子头部摔伤获赔偿

发布者:马雪丹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60人看过

【律师提醒:尊重民风习俗,也要玩闹有度。近年来因“闹新婚”产生的民事诉讼,乃至刑事案件频有发生,喜事当前,切忌得意忘形。】

 按照甘肃当地风俗,“闹新婚”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却没想到演变成一场悲剧:被同伴们抛到空中的青年男子卢却没被接住,结果摔到地上头部受伤,为此花去28万元医疗费。因涉事多方无法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卢某将对方告上法庭。10月19日上午,随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决,一起因“闹新婚”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6年1月19日,李某儿子结婚在家设宴,并邀请亲朋好友、近邻共同庆贺喝喜酒。期间陈某、王某(未成年)等10人按照当地民俗“闹新婚”(其方法是几个人共同将被耍者抬起抛向空中高约1.5m左右,落地时接住继续抛)与卢某玩耍,将卢某往空中抛扔,降落时未接住,导致卢某头部着地受伤,急性硬膜下出血。卢某住院治疗128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元,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七级伤残。2016年8月31日卢某诉至临潭县人民法院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陈某、王某(未成年)等10人及其父亲21人,连带赔偿医药费、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王某(未成年)等10人,共同将卢某往空中抛扔,导致卢某头部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保障自身安全,应当预见到饮酒后让他人投抛自己的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和易发生严重的后果,明知道存在危险而参与,应对其伤害的后果负次要责任。李某作为宴请方,是该活动的组织者,在整个宴请活动过程中对参与者负有必要的提醒及劝阻、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判决:由陈某、王某(未成年)等10人及其父亲20人连带承担70%责任,37.5万元;卢某自行承担20%责任,10.6万元,李某承担10%责任,5.3万元。

  陈某、王某(未成年)等10人及其父亲20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裁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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