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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工意外受伤 谁来买单

发布者:马雪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40人看过

                                 


  9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好心人“搭”把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因双方均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帮工人施大妈给予原告钱老太适当补偿,酌定四成即补偿11238元。

  家住江苏省启东市向阳镇的钱老太虽然已年过七旬,但她在生活中是个热心人。2016年9月21日早上,钱老太在自家门口洗花生时,无意中抬头看到邻居施大妈在她宅前的一条小路上推着小车。看到她满头大汗,十分吃力的样子,钱老太赶紧放下手中的活儿,走到车前想给她搭把手。没料刚下过雨,地上很滑,车子刚刚拉动,钱老太就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动弹。

  施大妈马上放下了车,上前小心地把钱老太搀扶起来并把她送到家里,看到她暂无大碍就先离开了。然而不久,钱老太的膝关节内侧疼痛,到后来发展到已经下不了床。

  第二天早上,施大妈得知消息后,赶来和钱老太的女儿一起把她送到了启东市向阳乡医院。因伤情严重,不久钱老太就转至启东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一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这笔医疗费对钱老太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让她更感失望的是施大妈在带着营养品看望了她几次后,就推托要忙于农活,然后就再也不见踪影了。

  钱老太的女儿气不过,去找施大妈论理并要求她承担医疗费。施大妈却称,钱老太的摔倒与她的推车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让钱老太的女儿更加气愤。为此,钱老太的女儿又多次找施大妈商讨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钱老太的女儿只得以钱老太的名义,将施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8万余元,其余费用待伤残确定后另行主张。

  法庭上,施大妈辩称,原告诉请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钱老太的女儿却当庭提供了她与施大妈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施大妈认可事发时原告是打算帮她拉车,并多次表示因“难为情”“凭良心”等而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故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有无主动要求原告帮忙拉车、原告有无帮被告实际拉车等,现已无法实际查清。但结合庭审陈述及举证,可以确定以下事实:原告摔倒在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前,是为了帮被告拉车而走到被告车前;原告摔倒后,原告亲属与被告就损失问题多次协商,被告仅愿意支付部分营养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是在帮被告拉车的过程中因疏忽而致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鉴于原告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酌定以四成为宜即补偿原告人民币11238元。

  施大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系在帮忙的过程中倒地受伤的这一事实可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于法有据。

  本案法官吴启飞指出,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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