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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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解读--共同犯罪的种类

作者:徐晓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6次举报

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比如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等,都是需要特定身份才可以构成的,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为国家工作人人员,乙是他的妻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乙起主要作用,则全案定贪污罪。乙为主犯,甲为从犯。

 


徐晓鹏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曾经在河北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现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丰富的司法审判和实践经验。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