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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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胡常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2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有一段时间,在实施过程中,虽有这样那样的不同看法和意见,但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愈来愈充分显现。劳动者要进一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重以下几个重点:

1、它扩大了原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从而使这些单位和组织的职工有法可依。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

4、试用期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条款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最短须签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非全日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9、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0、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将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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