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冬、唐韩学、何志良犯抢劫罪、被告人尹冬、钟永、刘雄、厚虎龙、蔡怀平、曾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艺、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周小某、上述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唐韩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何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钟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五、被告人刘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六、被告人厚虎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七、被告人蔡怀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八、被告人曾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尹冬、唐韩学、何志良与同案犯刘世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军、唐锐、刘宗金经济损失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