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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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案

发布者:周勇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5人看过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冬、唐韩学、何志良犯抢劫罪、被告人尹冬、钟永、刘雄、厚虎龙、蔡怀平、曾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6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7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艺、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周小某、上述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8日起至20275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唐韩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8日起至20248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何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7日起至20238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钟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2日起至2020521日止。)

 

五、被告人刘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8日起至20191127日止。)

 

六、被告人厚虎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5日起至2020530日止。)

 

七、被告人蔡怀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5日起至2020527日止。)

 

八、被告人曾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尹冬、唐韩学、何志良与同案犯刘世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军、唐锐、刘宗金经济损失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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