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7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双方意见,确认了本案有关程序事项、证据名目、举证提纲和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开庭审理的重点。庭前会议中,控方说明了指控证据的名目、主要证明内容和举证顺序,辩方明确表示不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了意见。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3月28日至3月30日、7月27日公开开庭与被告人高洪伟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一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守兴、杜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军及其委托辩护人周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与被告人高洪伟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一案有关联涉及案情重大、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等由,经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折抵行政拘留14日后,刑期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
二、对被告人陆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继续予以追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