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资中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5刑初208号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起诉书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委托时间:2018年1月
管辖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本案被告人厚某某妻子与其哥嫂之间存在矛盾,因其哥嫂很强势,经常欺负厚某某妻子,忍气吞声。厚某某对此不服,想报复,但因系外省人,在资中没有熟人,而曾某与厚某某妻子系高中同学,遂找到曾某帮忙找人收拾一下其哥嫂。曾某遂找到同学钟某帮忙,钟某又找到尹某等人。尹某等曾涉嫌抢劫、寻衅滋事、吸毒等情形。
2017年11月22日13时许,蔡某某驾驶川K7XXXX轿车,搭乘尹某、刘某、厚某某、曾某等人来到资中县新桥镇商贸街,尹某、刘某、蔡某某等人冲进李某、周某某店铺内,用钢管等对店铺内的热水器、灶具、电饭煲等商品一阵乱砸,尹某用钢管将李某、周某某打伤。事后,尹某等人从厚某某处获得酬劳3000元,经鉴定其损失为22981元,李某、周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曾某涉及恶势力犯罪,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在本案中系曾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曾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只应当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认罪态度好,应当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胜诉,辩护人的意见全部采纳,当庭释放(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是周勇律师的真实案例,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