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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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作者:梁刚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4次举报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女,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家康、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xx,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xx与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家康、梁刚,被告于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xx诉称,被告于xx于2011年向其借款30万元,此后于xx还款10万元,至起诉时尚欠20万元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于xx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于xx辩称,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关款项,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梁xx提交被告于佳娣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梁xx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梁xx陈述其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儿子卖房所得资金,其于2011年自银行支取现金出借给于佳娣,但未提供相关取款凭证。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xx虽提交了于佳娣出具的欠条,但欠条涉及款项较大,梁xx并未就款项来源、款项交付进一步提供证据,其不能证明出借款项已实际交付,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故对原告梁月兰要求被告于佳娣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拿到一审判决后,代理人帮助原告上诉到南京中院,补充相关取款凭证后,二审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刚律师,执业14年,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热线13382096500。梁刚律师做事严谨、踏实、认真,擅长办理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