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承信律师
从事律师工以来一直以诚信办案,诚信对待当事人为执业宗旨。
13908411196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公安检查是强制措施吗

作者:袁承信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一、公安检查是强制措施吗

  公安检查是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也有称之为形式法定性,指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来行使。“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主体合法,其次要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

  2.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正当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换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仅有助于目的之实现,而且为实现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则就违反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强制措施是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袁承信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1年
  • 13908411196
  •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6.0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9次 (优于94.1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31分 (优于87.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承信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892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